2014年12月5日 星期五

臺北市立麗山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班級冷氣基金管理辦法( 103 第二次家長委員會議通過 )

臺北市立麗山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班級冷氣基金管理辦法

第一條:臺北市立麗山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(以下簡稱本會)秉持嘉惠學生提

升學習成效與協助學校興學之宗旨,提供臺北市立麗山國民中學(以

下簡稱本校)學生各班級冷氣機使用。為有效管理既有冷氣基金之收

支與運用,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及臺北市立麗山國中學生家

長會班級冷氣管理細則相關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:本辦法所指之班級冷氣機係為本會固有財產,班級冷氣基金(以下簡

稱本基金)經費來源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條得向本校各班級募款



第三條:依使用者付費之精神,緣由民國102年2月23日本會100學年度第二次

會員代表大會決議,自102學年度起,各班級之冷氣基金捐助繳付金額

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,得於七年級上學期初一次收繳,無償使用三年

。班級冷氣基金捐助金額之調整應經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。

第四條:本基金之款項為專款專用,由本會設置冷氣管理基金科目,為班級冷

氣機汰舊換新與保養之準備金,各類添新購置與保養之款項支出應依

據本會財務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,非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,不

得移為其他用途使用。

第五條:新購置之班級冷氣機保固應由得標廠商負責,保固年限後為提升班級

冷氣機之妥善使用率,得招商承做保養,各項保養記錄應造冊列管。

第六條:為確保班級冷氣機之安全與品質,原則設定冷氣機之使用年限為七年

。惟因應本基金之收支準備與愛惜資源之精神,同時兼顧本辦法之宗

旨,得視個別機組之妥善狀況,提前或延後汰換之。

第七條: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十條第四款之規定,本會設置冷氣管理工作小組

,負責研議各項與本基金相關之事務、審視班級冷氣機之妥善、推動

並執行本會交辦與決議之任務。

第八條: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,組員六人。召集人由本會會長兼任,組員須

為本會委員,由各年級依公平比例原則於本會家長委員會中產生之。

第九條:召集人對內主持工作小組會議、綜理組務,指揮本小組所有組員及各

項工作,並依本校及本會相關章程與辦法提供諮詢,彙整組員意見,

凝聚共識。

第十條:組員因故無法擔任時,得由本會家長委員會依第九條規定,重新產生

繼任之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03.11.21冷氣小組會議討論通過,預定提103.12.12委員會議決議

第十一條:工作小組組員權利:

一、發言權與表決權。

二、參與本組或本校相關單位所舉行之會議。

第十二條:工作小組組員之義務:

一、遵守本校相關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。

二、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。

三、執行本組分配之工作任務。

四、出席本組或本校相關單位規定參加之各種會議。

五、參與推展各項小組工作與活動。

第十三條:工作小組會議職權:

一、研討協助本校與本會推展班級冷氣相關工作與提供改進建議事

項。

二、討論組員之提案。

三、審查組務報告及決議事項。

四、通過小組工作計畫及發展方向。

五、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。

第十四條:工作小組之各項議案須經本會家長委員會決議方可生效、執行。

第十五條:本辦法若有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,如相關法令修改時,本辦法

亦隨同修改,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。

第十六條:本辦法得經本會家長委員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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